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許可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
本標準依自來水法第九十三條之六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
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籌設許可及營業許可,應於申請籌設許可時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申請籌設許可後未申請營業許可者,其審查費不予減免或退還。 申請展延營業許可期限、變更營業許可,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
第 三 條 |
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工作證或技工工作證,應繳納證冊費每張(份)新臺幣二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
第 四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