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府96年4月17日府建用字第0960073976號函。二、如經查證公司或行號已消滅,其原領之自來水管承裝商許可/登記執照, 貴府得逕為廢止該承裝商之許可/登記;又既僱用人已不存在,得推定該受雇之技術員、技工與該承裝商之僱傭關係已然終止(僱傭契約係由契約雙方依契約或另為合意終止,第三人無權逕為終止,惟主管機關得依客觀條件推定該契約是否已然終止,以維護受僱人之權利),爰宜請該承裝商之技術員、技工依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將其技術員、技工工作證一併繳還,如無法繳還,則應依同辦法第11條規定註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