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作業流程簡介
100.12.6修正
本流程為中央主關機關提供申請自來水管承裝商業務之參考
- 一、緣起
- 二、機關受理申請事項及應行注意說明
- 三、申請籌設許可
- 四、申請營業許可
- 五、申請變更營業許可
- 六、申請印鑑變更
- 七、重新申請籌設許可及營業許可(變更組織、遷移地址至另一直轄市或縣(市))
- 八、技術員(技工)解僱備查
- 九、技術員(技工)補僱備查
- 十、申請停業
- 十一、申請復業
- 十二、申請補、換發證冊
- 十三、申請營業許可有效期限展延
- 十四、申請廢止營業許可
- 十五、表格下載及索取
一、緣起
本流程為中央主關機關提供申請自來水管承裝商業務之參考。
二、機關受理申請事項及應行注意說明
(一)機關受理申請事項
自來水管承裝商業者依營業場所,向所在地點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事項,分為以下12種:
(1)申請籌設許可 ─第三點
(2)申請營業許可 ─第四點
(3)申請變更營業許可 ─第五點
(4)申請印鑑變更 ─第六點
(5)重新申請籌設許可及營業許可 ─第七點
(6)申請技術員(技工)解僱備查 ─第八點
(7)申請技術員(技工)補僱備查 ─第九點
(8)申請停業 ─第十點
(9)申請復業 ─第十一點
(10)申請補、換發證冊 ─第十二點
(11)申請營業許可有效期限展延 ─第十三點
(12)申請廢止營業許可 ─第十四點
(二)應行注意事項
(1) 自來水管承裝商分甲、乙及丙三等。甲等資本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並須聘僱有專任技術員1人,專任技工3人以上。乙等資本額新臺幣50萬元以上,並須聘僱有專任技工2人以上。丙等資本額新臺幣50萬元以上,並須聘僱有專任技工1人以上。
(2) 技術員工資格:
甲、技術員
1.經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環境(衛生)工程、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電機、工業工程、水利工程類科考試及格,或自來水管配管乙級以上技術士檢定合格,並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1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2.專科以上學校環境(衛生)工程、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電機、工業工程、水利工程科系畢業,或其他性質相近科系畢業,並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2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3.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電機、工業工程、水利工程類科考試及格,並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4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4.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電機、工業工程、水利工程、配管科畢業,或其他性質相近學系畢業,並從事自來水管工程工作5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乙、技工
經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領有證書者,或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經技能檢定合格取得自來水管配管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3) 技術員經歷證明文件(服務證明書):
出具技術員經歷證明之自來水管承裝商應為合法設立經營者,並以其印鑑章加蓋於證明文件上。如係由不同地方主管機關許可之自來水管承裝商出具者,應加附該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及承辦工程手冊印鑑欄影本。
(4) 資本證明文件:檢附會計師簽證查帳報告及委託書、資產負債表、銀行存款證明各1份;公司或商號已成立者,其資本額與申請自來水管承裝商之資本額相符者,得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作為資本額證明文件。
(5) 營業場所為合法房屋證明文件:為營業場所之建築物使用執照。但建築法60年12月20日修正公布前或當地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合法房屋者,應檢附房屋謄本與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戶口遷入證明、完納房屋稅捐證明、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等其中之一;公司或商號已成立者,其地址與申請自來水管承裝商相符者,得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除檢附上開文件外,並應檢附營業場所之房屋產權證明書影本,營業場所為他人所有者,並應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影本。
(6) 審查費及證冊費:
1.申請籌設許可及營業許可,應於申請籌設許可時繳納審查費新臺幣2000元。申請籌設許可後未申請營業許可者,其審查費不予減免或退還。申請展延營業許可期限、變更營業許可,審查費每件新臺幣1000元。
2.申請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工作證或技工工作證,應繳納證冊費每張(份)新臺幣200元。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三、申請籌設許可
自來水管承裝商依本辦法第3條及20條規定辦理籌設許可,應依規定檢附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
項目 |
書件名稱 |
份數 |
備註 |
1 |
自來水管承裝商籌設許可申請書 |
1份 |
|
2 |
事項表暨人員明細表 |
2份 |
|
3 |
資本額證明文件 |
1份 |
|
4 |
營業場所為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影本 |
1份 |
|
5 |
技術員資格證件正、影本 |
各1份 |
畢業證書或考試及格證書 |
6 |
技術員經歷證明文件 |
各1份 |
|
7 |
技工資格證件正、影本 |
各1份 |
技工考驗合格證書或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技術士證 |
8 |
技術員、技工受聘僱同意書 |
各1份 |
|
9 |
代表人(負責人)、技術員、技工國民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 |
各1份 |
|
10 |
代表人(負責人)、技術員、技工最近六個月二吋半身脫帽照片 |
各3張 |
2張貼於事項表暨人員明細表另1張背面寫上姓名 |
11 |
公司(商號)設立登記預查名稱核准文件影本 |
1份 |
公司(商號)已成立者免附 |
12 |
審查費 |
|
|
四、申請營業許可
承裝商應於取得籌設許可之日起6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依本辦法第3條及20條規定辦理營業許可並領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應依規定檢附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
項目 |
書件名稱 |
份數 |
備註 |
1 |
自來水管承裝商 [營業/變更營業] 許可申請書 |
1份 |
|
2 |
籌設許可文件影本 |
1份 |
|
3 |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1份 |
|
4 |
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影本 |
1份 |
|
5 |
證冊費 |
|
|
備註:可自行攜帶公司(商號)及代表人(負責人)之印鑑以備訂正申請書表資料。
|
五、申請變更營業許可
自來水管承裝商依本辦法第10條及20條規定辦理變更營業許可,應依規定檢附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
承裝商申請本點第1款至第4款變更事項,應先向商業主管機關辦理完成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營業許可;第5款之變更部分,則逕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營業許可:
(一)公司(商號)名稱變更者
項目 |
書件名稱 |
份數 |
備註 |
1 |
自來水管承裝商 [營業/變更營業] 許可申請書 |
1份 |
|
2 |
事項表暨人員明細表 |
2份 |
其印鑑欄內應蓋妥公司(商號)之新、舊印鑑 |
3 |
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 |
各1份 |
|
4 |
變更後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1份 |
|
5 |
代表人(負責人)、技術員、技工最近六個月照片 |
各1張 |
代表人(負責人)兼技術員或技工者需加附1張 |
6 |
技術員資格證件正、影本 |
各1份 |
畢業證書或考試及格證書 |
7 |
技工資格證件正、影本 |
各1份 |
技工考驗合格證書或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技術士證 |
8 |
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影本 |
1份 |
|
9 |
審查費及證冊費 |
|
|
(二)更換公司或合夥組織代表人者:
項目 |
書件名稱 |
份數 |
備註 |
1 |
自來水管承裝商 [營業/變更營業] 許可申請書 |
1份 |
|
2 |
事項表暨人員明細表 |
2份 |
其印鑑欄內應蓋妥代表人之新、舊印鑑 |
3 |
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 |
各1份 |
|
4 |
變更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1份 |
|
5 |
代表人最近六個月照片 |
3張 |
2張貼於事項表暨人員明細表另1張背面寫上姓名 |
6 |
代表人國民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 |
各1份 |
|
7 |
技術員、技工受聘僱同意書 |
各1份 |
商號變更代表人時繳交 |
8 |
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影本 |
1份 |
|
9 |
審查費及證冊費 |
|
|
(三)增減資本額者:
項目 |
書件名稱 |
份數 |
備註 |
1 |
自來水管承裝商 [營業/變更營業] 許可申請書 |
1份 |
|
2 |
事項表暨人員明細表 |
2份 |
|
3 |
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 |
各1份 |
|
4
| 資本額證明文件 |
1份 |
|
5
| 變更後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1份 |
|
6
| 代表人(負責人)最近六個月照片 |
1張 |
|
7
| 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影本 |
1份 |
|
8
| 審查費及證冊費 |
|
|
(四)在所在地之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遷移地址者:
項目 |
書件名稱 |
份數 |
備註 |
1 |
自來水管承裝商 [營業/變更營業] 許可申請書 |
1份 |
|
2 |
事項表暨人員明細表 |
2份 |
|
3 |
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 |
各1份 |
|
4 |
變更後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1份 |
|
5 |
營業場所為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影本 |
1份 |
|
6 |
代表人(負責人)最近六個月照片 |
1張 |
|
7 |
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影本 |
1份 |
|
8 |
審查費及證冊費 |
|
門牌改編者免收,惟應檢附戶政機關證明文件影本 |
(五)變更等級者:
1.甲(乙)等變更為乙(丙)等:
項目 |
書件名稱 |
份數 |
備註 |
1 |
自來水管承裝商 [營業/變更營業] 許可申請書 |
1份 |
|
2 |
事項表暨人員明細表 |
2份 |
|
3
| 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 |
各1份 |
|
4
| 變更等級之資本額證明文件 |
1份 |
|
5
| 原代表人(負責人)及技工最近六個月照片 |
各1張 |
|
6
| 新聘僱技工最近六個月照片 |
各3張 |
2張貼於事項表暨人員明細表另1張背面寫上姓名 |
7
| 新聘僱技工之國民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 |
各1份 |
|
8
| 新聘僱技工受聘同意書 |
各1份 |
|
9
| 原聘僱技工及新僱技工資格證件正、影本 |
各1份 |
技工考驗合格證書或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技術士證 |
10
| 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影本 |
1份 |
|
11
| 審查費及證冊費 |
|
|
2.乙(丙)等變更為甲(乙)等:
項目 |
書件名稱 |
份數 |
備註 |
1 |
自來水管承裝商 [營業/變更營業] 許可申請書 |
1份 |
|
2 |
事項表暨人員明細表 |
2份 |
|
3
| 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技工工作證 |
各1份 |
|
4
| 變更等級之資本額證明文件 |
1份 |
|
5
| 原代表人(負責人)及技工最近六個月照片 |
各1張 |
|
6
| 新聘僱技術員及技工最近六個月照片 |
各3張 |
2張貼於事項表暨人員明細表另1張背面寫上姓名 |
7
| 新聘僱技術員及技工之國民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 |
各1份 |
|
8
| 新僱技術員資格證件正、影本 |
各1份 |
畢業證書或考試及格證書 |
9
| 原聘僱技工及新僱技工資格證件正、影本 |
各1份 |
技工考驗合格證書或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技術士證 |
10
| 新聘僱技術員經歷證明文件 |
1份 |
|
11
| 新聘僱技術員及技工受聘同意書 |
各1份 |
|
12
| 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影本 |
1份 |
|
13
| 審查費及證冊費 |
|
|
六、申請印鑑變更
自來水管承裝商業者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印鑑變更,檢附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並換領新手冊:
項目 |
書件名稱 |
份數 |
備註 |
1 |
自來水管承裝商印鑑變更申請書 |
1份 |
包括公司(商號)及代表人(負責人)之印鑑變更 |
2 |
事項表暨人員明細表 |
2份 |
|
3
| 原領承辦工程手冊 |
1份 |
|
4
| 代表人(負責人)最近六個月照片 |
1張 |
|
5
| 遺失印鑑聲明作廢切結書 |
1份 |
遺失印鑑者 |
6
| 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影本 |
1份 |
|
7
| 證冊費 |
|
|
七、重新申請籌設許可及營業許可(變更組織、遷移地址至另一直轄市或縣(市))
自來水管承裝商業者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變更組織、遷移地址至另一直轄市、縣(市)轄區或變更獨資商號負責人情事之一者,應繳回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辦理廢止籌設許可及營業許可,並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重新申請籌設許可及營業許可。請參照本須知3三點辦理:
※ 申請遷移地址至另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者,應先向原許可之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營業許可。
八、技術員(技工)解僱備查
依本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技術員、技工解僱備查,應檢附下列文件:(技術員、技工人數不足第4條規定之人數時,應於3個月內聘僱補足並申請補僱備查)
項目 |
書件名稱 |
份數 |
備註 |
1 |
自來水管承裝商 [解僱/補僱] 備查申請書 |
1份 |
分為由承裝商申請或技術員、技工申請之申請書 |
2 |
繳回解僱技術員、技工工作證 |
各1份 |
|
3 |
離職證明書 |
1份 |
應加蓋原公司(商號)代表人(負責人)印鑑章 |
九、技術員(技工)補僱備查
自來水管承裝商業者依本辦法第11條及第4條規定辦理技術員、技工補僱備查,應檢附下列文件:
項目 |
書件名稱 |
份數 |
備註 |
1 |
自來水管承裝商 [解僱/補僱] 備查申請書 |
1份 |
|
2 |
事項表暨人員明細表 |
2份 |
|
3 |
技術員(技工)資格證件正、影本 |
各1份 |
技術員:畢業證書或考試及格證書 |
4 |
技術員經歷證明 |
1份 |
|
5 |
技術員(技工)國民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 |
各1份 |
|
6 |
技術員(技工)最近六個月照片 |
3張 |
2張貼於事項表暨人員明細表另1張背面寫上姓名 |
7 |
技術員(技工)受聘同意書 |
1份 |
|
8 |
證冊費 |
|
|
十、申請停業
自來水管承裝商業者依本辦法第13條規定申請停業,應檢附下列文件:
項目 |
書件名稱 |
份數 |
備註 |
1 |
自來水管承裝商 [停業/復業] 申請書 |
1份 |
|
2 |
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 |
各1份 |
|
十一、申請復業
自來水管承裝商業者應依本辦法第13條及第15條規定申請復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發還繳交之文件(受停業處分者,俟停業處分期滿始發還繳交之文件)。自來水管承裝商停業超過2年,地方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營業許可。
項目 |
書件名稱 |
份數 |
備註 |
1 |
自來水管承裝商 [停業/復業] 申請書 |
1份 |
|
2 |
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影本 |
1份 |
|
十二、申請補、換發證冊
自來水管承裝商業者依本辦法第8條規定申請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之補、換發,應檢附下列文件:
項目 |
書件名稱 |
份數 |
備註 |
1 |
自來水管承裝商補、換發證冊申請書 |
1份 |
|
2 |
遺失證冊聲明作廢切結書(補發者繳交) |
1份 |
換發者繳回欲換發之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工作證及技工工作證 |
3 |
代表人(負責人)最近六個月照片 |
1張 |
補換發承辦工程手冊時繳交 |
4 |
技術員最近六個月照片 |
1張 |
補換發技術員工作證時繳交 |
5 |
技工最近六個月照片 |
1張 |
補換發技工工作證時繳交 |
6 |
證冊費 |
|
|
十三、申請營業許可有效期限展延
自來水管承裝商業者依本辦法第17條及20條規定申請展延營業許可期限,應檢附下列文件:
項目 |
書件名稱 |
份數 |
備註 |
1 |
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有效期限展延申請書 |
1份 |
|
2 |
事項表暨人員明細表 |
1份 |
|
3 |
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 |
各1份 |
|
4 |
技術員、技工受聘僱同意書 |
各1份 |
|
5 |
代表人(負責人)最近六個月照片 |
1張 |
|
6 |
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影本 |
1份 |
|
7 |
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
1份 |
|
8 |
審查費及證冊費 |
|
|
十四、申請廢止營業許可
自來水管承裝商業者依本辦法第9條、第14條規定申請廢止營業許可,應檢附下列文件:
項目 |
書件名稱 |
份數 |
備註 |
1 |
自來水管承裝商廢止營業許可申請書 |
1份 |
|
2 |
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 |
各1份 |
|
十五、表格下載及索取
申請自來水管承裝商籌設許可、營業許可、變更營業許可、廢止營業許可、停業、復業、證冊補換發、技術員工解補僱備查等所需各類書表文件,可至經濟部水利署資訊網(http://www.wra.gov.tw)下載,或逕洽地方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