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局96年7月13日高市建設四字第0960016468號函。二、依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5條第2、4款規定,專科以上及高職工業職業學校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自來水工程工作證明文件者,得擔任自來水管承裝商之技術員。
三、經查「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於88年6月16日修正實施後,高級職業學校或專科以上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均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爰如以畢業證書申請擔任自來水管承裝商技術員應無疑義;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未修正施行前,領有依「補習教育法」第16條發給之資格證明書者,亦應得准予申請擔任自來水管承裝商技術員。
四、查林清雲君係於立案之高職進修補習學校修業期滿,經考驗及格領得資格證明書,倘林君修業科別及經歷均符合規定,應得認定其具有申請擔任自來水管承裝商技術員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