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府94年6月28日府建用字第0940116236號函。二、查「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規定需聘僱「專任」技術員工,其用意在避免同一技術人員兼職多家業者,致其兼任之業者,並無全職之技術資格人員,進而影響工程品質。
三、前揭「專任」係指在受聘之自來水管承裝業者服務,於受聘任職期間,在該業者營業之全部時間內服務,且無兼任該業者以外其他業務或職務之情形,並支領全部時間之報酬。如同一人兼具其他專長,且受僱於得經營其他符合其專長之營業證照之同一公司,就該項技術工作而言,仍屬專任。
四、依前揭「專任」之定義,目前於肇昌工程有限公司擔任「電匠」職務之詹孟諺君及宏達機電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負責人」職務之潘柏榆君,均不符合擔任億達水電企業有限公司專任技工及技術員之資格。
五、自來水管承裝商倘經發現有未符「專任」資格之技術員工,致人數不足分類資格規定者,應限期承裝商補正,逾期未補正,則應依自來水法第93條之2及107條規定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