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府98年7月30日府經公字第0980180533號函。二、查自來水法及自來水管承裝商管辦法並未規定申請「籌設許可」須檢附營業地址合法建物及分區使用證明文件,故依法就其營業地址無須實質審查是否符合其他如用地管制等法規。
三、有關本(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附件一),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部分,依據自來水管承裝商管辦法第10條規定,自來水管承裝商辦理「變更營業地址」,須檢附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諸如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及變更事項表登錄地址等相關文件,或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網站查詢(本署98年4月10日經水事字第09831003000號函,附件二),以取得即時之登記事項等,爰辦理變更營業地址,應依該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辦理即可,無實質審查營業地址及建物合法性之問題。
四、綜上,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地址變更業務依法無須為實質審查其營業地址是否符合用地管制等限制。惟 貴府得自行訂定內部行政規章規定,先行經用地及建物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再核復其「籌設許可」及「地址變更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