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府98年2月13日南市建登字第09841008190號函。二、旨揭商號資本額證明有關會計師查核簽證,經查商業登記法於96年12月18日修正第九條理由敘明『按商業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係就商業負無限責任,與公司組織中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之股東,就所認股份或出資額負有限責任之情形,尚有不同。且商業之營業規模較小,資本額數額較公司組織者為低,而資本額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將使商業經營成本增加,為利商業之經營,爰刪除原條文第四項(資本額),將由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工作,回歸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自行審查。』,爰商業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於97年3月3日廢止,不得要求商號再行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相關文件。
三、本案商號資本額證明文件有關會計師查核簽證工作應回歸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自行審查;另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作業須知(範本)本署將於後續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