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本部水利署案陳 貴府99年4月12日府產商字第0990033314號函。二、依自來水法第93條規定;「自來水承裝商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始得營業」;次依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自來水承裝商需先申請籌設許可,並於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再申請營業許可。
三、申請上述規定籌設許可與營業許可之公司法人需前後為同一。唯其所謂「同一」係指在法律上之權利義務關係仍屬同一公司。故若僅為登記名義之變更(如自然人之更名),即其權義主體仍為同一法人,自得受理後續營業許可之申請與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