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本部水利署案陳 貴府99年5月31日北府水資字第0990479866號函。二、依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之代表人除自然人外,尚可由法人擔任,故自來水管承裝商代表人如由自然人變更為公司法人,其申請營業許可變更,應准予辦理變更。再者,其代表人為公司法人時,辦理變更所需之文件,應為其代表人之法人登記文件,無須相片。另登記事項除代表人名稱外,身分證證號部分修正為登記其法人之統一編號。至於工程手冊部分則填列代表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無須貼附相片。
三、本部將另案配合修正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系統及修訂「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作業須知(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