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府98年1月20日南市建登字第09840012600號函。二、依本署95年3月22日經水事字第09553024520號函示:依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規定,承裝商聘僱之技術員需備自來水工程工作經歷,並具證明文件。前揭證明文件應以經合法承裝商出具之服務證明文件為主,惟其服務證明文件如因故無法由原服務之合法承裝商發給者,亦得以薪資、勞保或縣市政府登載有案之受聘僱紀錄等可資證明之相關文件為替代。
三、參依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旨揭公司所提自來水管承裝商技術員(王豐安君)係屬專科學校土木工程科系畢業,應須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2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經查王君服務證明書係 貴府開立,如服務期間確實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且該自來水工程係屬 貴府工務局法定執掌工作範圍,則該服務證明書得予採用。
四、本案依說明三原則,請 貴府本於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