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 貴府99年3月3日府建工字第0990034100號函辦理。二、自來水管承裝商一併解聘所有專任技術員及技工,分為停業期間及營業期間兩種情況,說明如下:
(一)停業期間:按自來水管承裝商停業期間不得執行相關業務,並無規定限制不得一併解聘所有專任技術員及技工。惟停業後之復業,應於其申請復業時依其承裝商等級聘任應有之技術員及技工,無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之適用。
(二)營業期間:按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係採營業項目許可制,為維護工程品質無虞,將技術員及技工人數及資格列入自來水管承裝商資格審查項目,如自來水管承裝商於營業期間一併解聘所有專任技術員及技工,實無人力可執行相關業務。即已構成自來水法第93條之3第1項第1款喪失營業能力之情事,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處以廢止營業許可之行政處分。建請 貴府加強輔導承裝商依相關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