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7月28日發文字號:經水事字第10553167890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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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公司函詢有關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執照,效力是否及於所轄
分公司」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5年7月15日南企字第1050000239號函。
二、查「公司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合先敘明。
三、倘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執照,經該公司授權後,其執照資格即及該公司所屬各分公司。
四、另依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規定,倘分公司以該登記執照為對外行為時,仍應以總公司已登記級別及登記技術員、技工執行自來水管承裝業務,以維公共安全。
正本: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
副本:
抄本:本署保育事業組